申请人:许小平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514332号“元气四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上述已放弃商品以外的咖啡等其余复审商品上,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68360号“元气四季 YUANQISI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864757号“元气四季 YUANQISI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应是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障碍,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上述咖啡等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未见撤三等程序,该商标为合法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1、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茶饮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针对申请商标在上述茶饮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相比较,二者的中文文字构成相同。上述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咖啡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咖啡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咖啡等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茶饮料以及咖啡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