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盛亿恒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赫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竞秀区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377483号“乾隆御医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58124号“乾隆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242318号“乾隆御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0926273号“乾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0251774号“乾隆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4115261号“乾隆养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44983号“乾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2664100号“乾隆豆奶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8341941号“乾隆一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5085772号“乾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7433850号“乾隆油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23966298号“乾隆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69242187号“乾隆鱼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以及第76804305号“乾隆山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均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三已被驳回,故该商标已不是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2、在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十二尚处于驳回复审未审结状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相比较,在中文文字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似程度较高。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肉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十二的状态并不影响本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