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雷柳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21418号“菲林FEI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012号、第13039541号、第24463388号、第33781135号、第42274412号、第46916621号、第48948497号、第72478573号、第20707549号、第40978730号、第69001224号、第2994450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之间已并存。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经取得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使用于广告宣传、人员招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前述引证商标相区分。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