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菲诺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钱立英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6日对第67044086号“阿开电工 AKAI ELECTRICIA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231504号“AK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44919号“雅佳AK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88120号“AK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2033166号“AK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 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容易导致误认,损害消费者利益,淡化申请人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雅佳AKAI”品牌历史大事记、商标注册信息、备案许可通知;
2、申请人“雅佳AKAI”品牌媒体报道材料、宣传推广资料、所获荣誉证书、经销及销售资料、招商签约大会报道材料等知名度证据;
3、相关裁定等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2年9月6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决定于2024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3年7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高压防爆配电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线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商品上不致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