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2322590号“鑫维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鑫维谛 72322590

阅读:103545 2025-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维谛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威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6日对第72322590号“鑫维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20207818号“维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982782号“维谛技术VERTIV及图”…

  申请人:维谛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威蒂电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16日对第72322590号“鑫维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20207818号“维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6982782号“维谛技术VERTI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67002503号“维谛技术VERTI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005763号“维谛技术VERTIV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对“维谛”所享有的在先商号权。3、被申请人关联企业北京旭祥瑞科技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关联公司维谛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已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4、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引证商标注册信息、在先决定;

  2、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维基百科及百度百科等介绍;

  3、市场报告、官网文章、商标使用许可、产品介绍、期刊报纸摘要等知名度证据;

  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注册信息等恶意证据;

  5、其他在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4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空调扇;空调设备;汽车用空调;空调用风扇;空调装置;空调设备(工业用);工业用窗式空调;工业用中央空调设备;便携式空调器 ;家用空调机组”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34年1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至四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工业用中央空调设备等商品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用中央空调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保护,故已无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之必要。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商号权。本案争议商标与其商号“维谛”在隔离观察的状态下容易导致混淆误认,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还达不到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高度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商号相联系,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商号权。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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