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349361号“五岳稀珍WU YUE XI ZHE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五岳稀珍WU YUE XI ZHEN及图 79349361

阅读:82566 2025-03-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叶丽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49361号“五岳稀珍WU YUE XI 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34129号、第68278460号、第77085775号、第7795294…

  申请人:叶丽娟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速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349361号“五岳稀珍WU YUE XI ZH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234129号、第68278460号、第77085775号、第77952949号、第783321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五尚未注册成功,请求等待权利状态稳定。类似情况的商标已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三、五已核准注册。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前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户外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人员招聘、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有关会计的咨询和信息、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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