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雷
委托代理人:睢宁云信智谷知识产权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邰庆吉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4月03日对第58738003号“平安鸽”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系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注册。二、争议商标与第31401828号“平安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占用了社会公共资源,造成资源浪费,阻碍了其他商标的正常申请。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申请商标的权益。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平安鸽”百度检索截图;
2、产品图片、产品销售截图;
3、营业执照;
4、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一、本案中引证商标并非属于申请人所有。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依据自身实际经营设计理念独立创作完成的标识,未侵犯任何人的在先权利。且申请人未提交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其产品及标识已经具有知名度及影响力的使用。三、被申请人不存在抄袭、囤积商标的恶意,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请求依法准予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4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2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糖果;蜂蜜;饼干;煎饼;谷类制品等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2月20日。
2、引证商标由黄俊文于2018年6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属于同类别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该项主张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调整范围。经查,申请人非引证商标权利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引证商标的利害关系人。故,申请人援引上述引证商标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理由不能成立。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但并未陈述具体事实和理由,且该部分主张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对此不予支持。申请人其它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