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鄂尔多斯市融东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尚标网络科技(河北)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922621号“融东养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11278号“东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527061号“东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由复审查明可知,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汉字“融东养车”与引证商标二汉字“东融”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维修信息;建筑整修;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提供维修信息;建筑整修;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提供维修信息;建筑整修;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以外的家具保养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家具保养等其余非类似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维修信息;建筑整修;室内装潢修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家具保养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