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云昌上陶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菩勤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09335号“青花三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520002号“青花 韵”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特殊的设计理念和寓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青花三世”与引证商标汉字“青花 韵”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瓷器装饰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青花三世”构成,“青花”是瓷器的一种,呈现出蓝白相间的独特美感,作为商标使用在第21类瓷器装饰品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工艺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