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顺昌润滑油(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泽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509684号“速可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272749号“速可达SCOOT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申请,故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决定在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自行车;机动自行车;滑板车(车辆);助力车;摩托车;踏板摩托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汽车;有篷的车辆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详见第1928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汉字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汉字均为“速可达”,且两商标均指定使用在摩托车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