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瑞安市昌盛针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恒睿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103930号“仰望优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26468号“仰望”、第71655150号“仰望科技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逾一年,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裤子;婴儿全套衣(服装);体操服;防水服”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袜;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显著部分汉字均为“仰望”,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服装;裤子;婴儿全套衣(服装);体操服;防水服”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