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798435号“LapGe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apGear 52798435

阅读:92152 2025-04-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创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酷货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7日对第52798435号“LapG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的“LAPGEAR”商标字母组成相同,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

  申请人:创意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宁波酷货日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6月07日对第52798435号“LapGea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的“LAPGEAR”商标字母组成相同,且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商标的恶意抢注。二、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LAPGEAR”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与之相同的争议商标,还在不同类别复制、抄袭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傍名牌、搭便车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和(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扫描件):

  1、申请人美国注册商标的信息;

  2、申请人“LAPGEAR”产品、包装、辅料样卡图片、;

  3、认证资料或检验报告;

  4、授权书;

  5、产品报关单、放行通知书;

  6、采购订单、及相关货运资料;

  7、申请人“LAPGEAR”产品推广资料;

  8、在先裁定书、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我局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7日申请注册,于2021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0类“书桌;家具;桌子;非金属托盘;床垫;塑料包装容器;工作台;枕头”商品上,现为有效的注册商标。

  2、至我局对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在2021年1月至7月间,在第1、11、21等多个类别共申请注册了41件商标,其中包括“THERMACARE”、“TETRION”、“TANTRIX”、“SYSCO”“DUCK TAPE”、“HUGGIEPUP “、“FOOTSIES”、“CAFFLANO”等商标。

  3、被申请人第52807048号“LapGear”商标因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已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代理关系、代表关系、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且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多使用在笔记本电脑支架商品上,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桌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首先,该条款所指的“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申请人未明确其存在何种在先权利,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其次,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使用范围有限,且使用在笔记本电脑支架商品上,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书桌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过使用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指的情形。

  争议商标文字构成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之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该规定之情形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LAPGEAR”商标已经在笔记本电脑支架商品上使用。考虑到申请人“LAPGEAR”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LAPGEAR”商标字母组成相同,难谓巧合。加之,由已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在短时间内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40余件商标,多是“THERMACARE”“TETRION”“TANTRIX”“SYSCO”“DUCK TAPE”“HUGGIEPUP ““FOOTSIES”“CAFFLANO”等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明显超出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等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2798435号“LapGea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LapGear 52798435》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2001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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