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756519号“街头马丁JIETOUMADING”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街头马丁JIETOUMADING 26756519

阅读:124551 2025-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云 申请人因第26756519号“街头马丁JIETOUMAD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6053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赫汀博士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金云

  

  申请人因第26756519号“街头马丁JIETOUMADING”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6053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授权书、委托加工协议、宣传图片、销售合同及转帐记录截图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1月23日至2024年01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鞋”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1.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服装;2.成品衣;3.帽;4.袜;5.手套(服装);6.围巾;7.婴儿全套衣;8.游泳衣;9.腰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未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授权书、委托加工协议;2、被许可人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查询;3、店铺图片、产品图片;4、产品购销合同、转账记录、收据。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17年10月9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经审查2018年9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被申请人所有。

  2、本案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我局作出部分撤销决定,在“服装;成品衣;帽;袜;手套(服装);围巾;婴儿全套衣;游泳衣;腰带”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被申请人针对该部分撤销决定未提出复审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鞋”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其授权温州金采鞋业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但被许可人是否实际使用复审商标还需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证据1中委托加工协议显示,甲方(被申请人)委托乙方(被许可人)加工产品。证据2为被许可人基本信息。证据3为自制图片,形成时间亦无法确定。证据4为购方(被申请人)与销方(被许可人)之间的交易证据,并非标有复审商标的产品在市场实际销售的证据。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鞋”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鞋”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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