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736363号“海绵兼职”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海绵兼职 42736363

阅读:141182 2025-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跃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文娟 申请人因第42736363号“海绵兼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4354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平台…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跃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智(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文娟

  

  申请人因第42736363号“海绵兼职”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24354号决定,于2024年07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平台服务协议和发票、授权协议、民事调解书、新闻报道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2021年02月01日至2024年01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礼服出租”等核定服务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在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海绵平台服务协议、发票、银行回单;2、授权协议、发票、银行回单;3、相关荣誉、服务介绍、认证证书;4、和解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5、媒体报道。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9年11月30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5类“礼服出租”等服务上,经审查2020年9月21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所有。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礼服出租”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甲方同意将其自有的市场推广、人员招聘、背景调查、在线交友、在线社交、法律诉讼咨询等服务发包予乙方(申请人),发票中显示的项目名称为“*现代服务*市场推广”,并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无法体现申请人为他人提供了“礼服出租”等服务。证据2为授权协议,且开具的发票显示的项目名称为“*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费”。证据3-5与复审商标的使用无关。综合考虑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礼服出租”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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