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宇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900010号“中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735086号“中穻”商标、第43591233号“巛中宇”商标在无效宣告案件中已被宣告无效,均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