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新疆碧水天蓝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07556号“昆仑玉源KUNLUNYU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178952号“昆仑玉英”、第3252774号“昆仑雪源”、第41873201号“昆仑雪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且自期满之日起已满一年。
2、引证商标三已经商评字(2023)第10510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并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属无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宣告并公告,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昆仑玉源”与引证商标一“昆仑玉英”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2类“矿泉水(饮料);水(饮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第32类“矿泉水(饮料);蔬菜汁(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