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793075号“赟记 天天见面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赟记 天天见面及图 79793075

阅读:108235 2025-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铭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93075号“赟记 天天见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6537号“天天健面”商标、第42237369号“天天见”商标、第339889…

  申请人:杭州铭轩假日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793075号“赟记 天天见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716537号“天天健面”商标、第42237369号“天天见”商标、第33988925号“赟”商标、第24574326号“天添见面”商标、第43769731号“天天见面粉馆”商标、第13823185号“天天见面TIANTIANJIANMIAN及图”商标、第18007249号“天天见面及图”商标、第74599901号“天天见”商标、第20297561号“天天想面EVERY DAY MISS NOODL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未满一年,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七、九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标志。申请商标与前述引证商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前述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注册审查存在个案性,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无实质影响,故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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