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宗辉
委托代理人:云南新路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361337号“滇西云厨”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3038676号、第4072464号、第36641894号、第69142311号、第69139288号、第74242762号、第32692219号、第69357342号、第34466615号、第34480675号、第353684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已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已生效,故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九至十一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