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116113号“HAPPY OCARINA 欢喜笛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HAPPY OCARINA 欢喜笛社 77116113

阅读:95186 2025-04-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许振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点不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16113号“HAPPY OCARINA 欢喜笛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98217号“欢喜首映”商标、第18546491号“欢喜社区”商标、第2338651…

  申请人:许振霞

  委托代理人:北京易点不难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116113号“HAPPY OCARINA 欢喜笛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698217号“欢喜首映”商标、第18546491号“欢喜社区”商标、第23386515号“欢喜爆竹”商标、第36695541号“欢喜首映”商标、第36563769号“欢喜乐园”商标、第25557666A号“小欢喜”商标、第36685710号“欢喜首映”商标、第56261992号“欢喜”商标、第27622624号“喜欢”商标、第36687814号“欢喜首映”商标、第32909109号“欢喜军棋”商标、第18237149号“欢喜郊外”商标、第32913535号“欢喜游戏大厅”商标、第16202375号“欢喜茶修”商标、第36678118号“欢喜首映”商标、第56255447号“欢喜映画”商标、第34538528号“欢喜商城”商标、第36685694号“欢喜首映”商标、第14144541号“欢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九权利人深圳市美合传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已被注销,不具备行使商标权利之主体资格,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九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不易导致混淆与误认,应该予以核准注册。另,引证商标八、十六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八、十六已经被我局在审查程序中决定驳回其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申请,该两份驳回通知书尚未生效。

  2、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显示,引证商标九的所有人深圳市美合传祺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已于2019年10月16日注销。经查询,并无引证商标九的相关变更、转让信息。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权利人已被注销,且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九已由其他权利人继受,对于无权利人使用的引证商标九而言,其将不会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故我局不再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九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考核、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五、十七至十九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培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五、十七至十九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至十五、十七至十九共存于市场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引证商标八、十六的案件结论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六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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