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尔克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戈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意大利驰莎洛集团(香港)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市天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0月18日对第72558586号“VALOR BELLAU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27262367号“VOILE BLANCH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47153号“VOICE BLANCH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多个与申请人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人参展报道;3、媒体报道;4、销售合同及发票、报关单;5、相关不予注册决定书;6、销售合同及发票、报关单;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使用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并未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提出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陈春艳于2023年6月30日申请注册,于2024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靴;T恤衫;鞋(脚上的穿着物);帽;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内衣”商品上。后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25类鞋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及诚实信用原则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