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厦门莱易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96391号“萌玩 GO CUTE SHO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519920号“萌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147671号“G.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344818号“CU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0660324号“CUTE POW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4536862号“CUTECL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4536869号“CUTEED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76272789号“小萝莉 CU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和第15216530号“萌物出没专业新生儿摄影 CULE BABY PHOTOGRAPHY STUDI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七未能获得初步审定,故其未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萌玩 GO CUTE SHOP及图”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方面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等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宣传使用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