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小招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38900号“CCI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388828号商标在呼叫、认读上差异显著,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
申请人:北京小招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1338900号“CCIZ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388828号商标在呼叫、认读上差异显著,二者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