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趣加国际股份(瑞士)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412567号“ANIIM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073392号“ANIM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6月13日第1939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培训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