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科赛洱生物科技(黑龙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62194号“中科赛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212472号“中科赛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