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北向上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权家福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7863760号“顺满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849949号“满顺”商标、第33503502号“顺满楼”商标、第50540245号“顺满记 SHUN MAN J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上述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养老院等其余复审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流动饮食供应;酒吧服务;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