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索伯勒尔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093026号“LIZA CHE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2962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4)第313462号《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未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旅行箱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