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废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4622463号“REH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110842号“热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评字(2025)第4096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在“温度指示计;温度表;导航仪器;报警器;电池充电器;电暖衣服;电瓶;测量器械和仪器;感应器(电)”商品上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7月13日第1943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现核准使用的商品为“传感器”。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机屏幕保护贴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传感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可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手机屏幕保护贴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