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3797524号“洁溜溜 为用户创造价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洁溜溜 为用户创造价值 73797524

阅读:36153 2025-08-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厦门千禧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97524号“洁溜溜 为用户创造价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0068号“溜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4…

  申请人:厦门千禧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信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3797524号“洁溜溜 为用户创造价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60068号“溜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详见2025年4月13日第1931期《商标公告》,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25147号“裂唇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386626号“车浴美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778136号“后车站 HOUST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9710209号“我车我洗 CLEAN SWEEP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7类清洁运载工具等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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