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国腾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神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34414号“GOOD GOOD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101382号“GOOD GOODS 好物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GOOD GOODS”易使消费者识别为“好货”等含义,指定使用在玩具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品质等特点,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此外,因引证商标的状态是否确定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0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