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19425号“瀚林HANL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38725号、第50304535号、第13922565号、第26297868号、第4769553号、第8071177号、第141603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已经具有了很高的知名度和极强的显著性。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七期满未续展,处于宽展期内,但其结果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