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君乐宝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6682725号“新益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81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部分商品上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4年12月20日第1916期撤销公告上、第410213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2025年9月6日第1950期撤销公告上,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9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