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赫兹盟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京标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346501号“GYD GIFTING YOUR D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
我局已作出撤销决定,决定第14221931号“冠宇达 GYD”商标、第15349379号“谷亿达 GY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予以撤销,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均见第1952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已撤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