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武艺风文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贵州行致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258006号“村 W”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248707号“村店”商标、第27477464号“村.画廊”商标、第81207003号“村 SPORT及图”商标、第81217347号“村 GAME及图”商标、第61326247号“普君新城步行街及图”商标、第39365913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存在区别,不易引起公众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该两引证商标在先权利已经不存在。申请商标已进行宣传并投入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欧桑百度百科介绍;媒体宣传报道;村W项目战略合作协议;照片;天眼查截图;商标宣传和使用信息;视频截图;合作协议、合同、发票;其他相关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体育比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所含文字“村”及经图形化设计的字母“W”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与引证商标五、六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六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可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