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精英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艾季电器科技(宁波)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扬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艾季电器科技(宁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3期《商标公告》第65975351号“YNARIZ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NARIZ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风扇;水按摩洗浴设备;厨房炉灶(烘箱);气体净化装置;电热水壶;饮水机;冰箱;电动足浴盆;便携式取暖器;空气调节设备”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92952号“YANGZI”商标、第9646813号“YANGZI”商标、第28765432号“YANGZI”商标、第169876号“扬子牌YANGZ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灯泡;电筒;喷灯;民用电力炊事用具;冰箱;制冰机和设备;锅炉;浴缸;搪瓷浴缸;浸入式热水器;燃料节省器;加热器;散热器;电暖器;燃气热水器;浴室装置;沐浴用设备;灯;节能灯;微波炉;电磁灶;电热水器;煮水器;电热杯”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英文字母组成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似,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975351号“YNARIZ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