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材通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华邦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783748号“CTUB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385200号、第33389270号、国际注册第13655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的先例。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整体区别较为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字母在字母构成、排序等方面相近,予以消费者的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