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迈坚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平度市家兴家庭农场
异议人黑龙江省玉泉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平度市家兴家庭农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2期《商标公告》第65711956号“玉泉同饮YUQUANTONGYI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玉泉同饮YUQUANTONGYI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瓶装饮用水;饮用水;以水果为主的饮料;瓶装水;蒸馏水(饮料);水(饮料);纯净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5075号“玉泉牌及图”商标、第4975352号“玉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利口酒);含水果的酒精饮料;含酒精液体;劣等酒;米酒;黄酒;果酒(含酒精);烧酒;酒(饮料);食用酒精”等。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酒”商品上的“玉泉及图”商标在先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玉泉”,且未形成新的固定含义及显著差别,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复制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于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5711956号“玉泉同饮YUQUANTONGYIN”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