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盛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河南艾尔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12月27日对第40122721号“美易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5360570号“稼镁”商标、第29974831号“稼美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在先已有大量复制摹仿“稼镁”、“稼美佳”的商标被不予注册或宣告无效,根据审查一致原则,争议商标同样应予以无效宣告。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企业情况;2、中国磷肥工业协会推荐函、行业排名情况等证明;3、申请人荣誉证书及产品照片;4、产品销售合同、销售发票;5、申请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照片;6、媒体报道;7、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8、其他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5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已在第1类肥料等商品上取得引证商标一、二专用权。截止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主要焦点问题为: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主要焦点问题,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亦可逆序认读为“稼易美”,其与引证商标一“稼镁”、引证商标二“稼美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肥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在前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中所禁止情形予以置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