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7047578号“银泰 YINTAI”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银泰 YINTAI 77047578

阅读:54851 2025-11-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志化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6日对第77047578号“银泰 YIN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039121号“银泰 I…

  申请人:三江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朱志化

  委托代理人:北京柏亿佳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9月26日对第77047578号“银泰 YINTAI”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22039121号“银泰 INTI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29902号“银泰百货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008168号“银泰百货 Intime Department Sto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二、“银泰”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商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和较强的显著性。引证商标二、三经过申请人及关联公司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摹仿复制,其注册使用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及申请人关联主体在先商号权的侵犯。四、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其名下申请注册了78件商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包含争议商标在内的商标不具有真实使用意图,且具有抄袭摹仿申请人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五、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和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申请人及关联公司说明;

  2、银泰百货集团官网截图;

  3、“银泰”品牌最早使用证据、1999-2023年“银泰”品牌使用证据;

  4、品牌使用图片;

  5、“银泰百货”商标注册及许可使用信息;

  6、“银泰百货”线下门店简介及经营主体信息;

  7、“银泰”旗下项目入驻合同;

  8、“银泰”品牌经营情况相关报道;

  9、行业排名《证明》;

  10、广告合同、发票、媒体报道等;

  11、“银泰”品牌所获荣誉证明;

  12、在先裁定书、申请人维权材料;

  1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独创,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2、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二、三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达到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同时,争议商标并不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复制摹仿。3、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4、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采用任何不正当手段,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会产生不良影响。5、争议商标经过被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已与被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争议商标授权使用证明;

  2、争议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3、版权登记证书。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寄送给申请人质证,申请人质证称,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并补充提交以下证据:

  14、在先判决书。

  2025年3月26日、2025年5月6日,申请人逾期提交了在先裁定书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2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6类花边、松紧带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8月20日。

  2、引证商标一、二、三的申请注册日及核准注册日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专用权期限内,其所有人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3、我局在商评字[2015]第0000004779号无效宣告裁定中认定引证商标二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已为公众所熟知。

  4、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的商品上申请注册了80多件商标,包括第41360008号“银泰全品”商标、第41360376号“银泰全品”商标、第73524960号“银泰全品”商标、第73545098号“银泰 YINTAI”商标等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规定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

  依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引证商标二、三的复制、摹仿,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花边、松紧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推销(替他人)等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使用在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不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本案中,《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及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报道、广告宣传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二经其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所广为知晓。争议商标中显著标识文字“银泰”与引证商标二中显著标识文字“银泰百货”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复制和摹仿。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花边、松紧带”等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标之间关系产生联想,不正当的借用了申请人已达到公众熟知程度的商标的市场声誉,可能会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银泰”作为申请人的商号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松紧带”等商品相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故申请人有关争议商标损害其在先商号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另,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但本案争议商标本身不带有欺骗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进行审理,并认为争议商标应予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已得到保护。因此,我局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本案进行审理。

  鉴于我局已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二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申请人的请求已得到支持。鉴于此,本案无需再认定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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