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费布尔控股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187813号“FABL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决定放弃与第2048997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相冲突的“豆奶(牛奶替代品);非乳制的奶替代品;牛奶替代品”商品,因此,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652588号商标、第2049005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撤销申请材料等证据扫描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豆奶(牛奶替代品);非乳制的奶替代品;牛奶替代品”商品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对申请商标在对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豆奶(牛奶替代品);非乳制的奶替代品;牛奶替代品”以外的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