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科聚信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创领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33604号“金扁担 Rural Revitaliza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801306号“金”商标专用权至2023年3月6日,自期满之日起未满一年。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的第775446号“金 JINSANJIAO”商标、第9801306号“金”商标、第9983238号图形商标、第55177714号“金杠杆”商标的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