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INCLOUD, LLC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90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67170号图形商标(第9类、第42类、第45类)(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归属于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第42类和第45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