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713474号“选车纪”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选车纪 69713474

阅读:97961 2024-01-3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江苏林德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南通林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13474号“选车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主要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词汇组成的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显著特…

  申请人:江苏林德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南通林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13474号“选车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的主要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词汇组成的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并未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在先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申请商标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宣传推广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服务项目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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