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康生机电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809238号“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5471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1590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120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035228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47334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41435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经被予以吊销,引证商标四权利人已经予以注销,且并无证据显示引证商标三、四已被新的权利主体所承继和使用,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经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于2004年5月17日吊销已满三年,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鉴于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阀(机器部件);工业机器用制动闸”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机器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五核定使用的“机器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于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且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其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净化冷却空气用过滤器(引擎用);阀(机器部件);工业机器用制动闸”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