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优待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252442号“优待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含义为:给你很好的待遇,申请商标“优待尔”用于“动物食品”等商品上未描述服商品的功能作品、原材料等特点,用作商标使用具备较高的识别力,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之规定,且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优待尔”并未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品质等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