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敬宇
委托代理人:保定诚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591688号“新人老酒”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较强独创性及显著性,申请商标“新人老酒”指的是与新朋友共饮老酒。申请商标标识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申请人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服务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驳回必然造成大量不必要的浪费,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新人老酒”使用在餐厅等指定服务上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