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显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宏源天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683843号“SEEN & HE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申请人结合其企业文化和企业服务宗旨精心设计而成,“SEEN&HEARD”非固有词汇,是申请人精心设计的一个独创性的词汇,为臆造性词组,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与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且已有与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EEN & HEARD”由两单词经符号一字排列构成,该商标使用在灯泡等商品上整体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