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大连水木宏华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鑫标扶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2871085号“辽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是申请人出于销售策略、品牌经营理念、拓展发展领域为目的,具备显著性和可辨识度。“辽甘”和申请人从事行业特征和经营商品特色息息相关,符合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以一般消费者的认知结构为标准,在实际应用中不会使消费者误认,并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七)的规定。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经过大量宣传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已具有区别其它标志的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尚无证据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纸张加工等服务上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从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