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FORWARD7 LLC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703820号“PAPATU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将针对复审商标向国际局提交删除第5类不被接受的“用作营养补充剂的大麻蛋白粉;用作营养补充剂的大麻籽油;医用”商品的申请。申请人恳请核准申请商标于第5类全部指定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审商标修改限定商品核准通知及译文电子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商标指定在用作营养补充剂的大麻蛋白粉;用作营养补充剂的大麻籽油;医用商品的删减已被核准。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经国际删减程序将复审商品限定为我国可接受的“膳食和营养补充剂;维生素和矿物质补充剂;食品补充剂;医用营养代餐棒;医用营养代餐饮料混合物;膳食补充剂混合饮料粉;草本补充剂;医用草本提取物和制剂;用于皮肤、面部、手部和身体的含药物的乳液;用于缓解痛苦和疼痛的草药外用乳霜、洗液、药膏和软膏;药物饮料;医用无酒精饮料;医用草药酊剂;含药物的糖果;含药物的护肤制剂和化妆品;药油;含药物的护发制剂;抗菌剂;药皂;抗菌皂”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未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