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董明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1934127号“尚品云翔”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392450号“尚品云SHANG PIN YUN”商标、第57072037号“云翔尚品鱼庄及图”商标、第18294134号“尚品云橱”商标、第68956724号“尚品云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引证商标四在驳回复审决定中被驳回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四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前两项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类似服务上 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尚品云翔”与引证商标二、三认读文字“云翔尚品鱼庄”、“尚品云橱”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前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