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970774号“澳牧天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澳牧天香 19970774

阅读:80750 2024-02-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朗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红宇林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19970774号“澳牧天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6187791号“澳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37…

  申请人:广州朗丰投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启粤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天津红宇林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05日对第19970774号“澳牧天香”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第6187791号“澳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937404号“澳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是典型的傍名牌、搭便车的行为,极易产生不良影响,其行为扰乱了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及关联企业信息;

  2、相关汉语释义;

  3、百度百科截图;

  4、网络店铺截图;

  5、销售合同、发票及实物图片;

  6、广告合同及发票;

  7、媒体报道材料;

  8、申请人获得的荣誉;

  9、申请人维权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5月16日申请,于2017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由山西外脑智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27日申请,于2009年9月7日申请,核定使用在肉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4年3月27日转让予深圳市嘉力乐食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7日转让予申请人。经续展,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3、引证商标二由深圳市嘉力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申请,于2015年8月14日获准注册, 核定使用在奶油(奶制品)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22年2月27日转让予申请人。现处于有效专用权期限内。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一、二,且未形成足以区分的新含义,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肉干;腌制鱼;肉罐头;果酱;牛奶;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腌制蔬菜;蛋粉;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商品均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争议商标并未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不成立。

  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具有傍名牌、搭便车的恶意,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腌制蔬菜;蛋粉;干食用菌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4年02月29日

本文《关于第19970774号“澳牧天香”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澳牧天香 199707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995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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